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2021-04-30 10:48:13網絡整理
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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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相關條款執(zhí)行。
2.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3.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進入考點,否則視為違規(guī)?紙鼋y一配發(fā)2B鉛筆、簽字筆、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
4.自治區(qū)招生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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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相關條款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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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7號)《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國發(fā)〔1986〕108號)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jiān)〔2005〕4號)等相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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