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校名不得單獨用“大學”
2020-11-13 20:55:51網(wǎng)絡整理
入學通知書上要在顯著位置標注“非學歷”字樣,學校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近日,北京市教委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規(guī)范用名用語、開展誠信招生、規(guī)范收退費工作等方面,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劃定“硬邊界”。
校名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注意到,意見對學校的名稱提出了具體要求,不僅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還要符合行業(yè)表述、辦學特色和辦學層次。
同時提出,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歷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針對學校的簡稱,意見提出學?梢源_定標準簡稱,簡稱不得引發(fā)歧義造成公眾誤解,營利性學校簡稱可省略公司的組織形式,標準簡稱可用于學校牌匾、成績單、結業(yè)證書、招生簡章和廣告。
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誤導
在招生方面,學校應當按規(guī)定向社會發(fā)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并報辦學許可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并符合廣告法等相關規(guī)定。不得變相出賣招生資質,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組織、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不得組織在校生進行招生,不得以二級學院名義招生。
入學通知書上應該有哪些信息?意見明確提出,學校向受教育者發(fā)放的入學通知書,要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以及學習證書取得辦法等,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注“非學歷”字樣。
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應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
學費多少、住宿費多少、都有哪些收費項目?意見稱教育服務費用由學校自主確定、受教育者自愿接受,主要包括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繳費用等。同時,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應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
同時,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wǎng)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并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校一址,嚴禁出租出讓辦學權
學校辦學場所原則上一校一址,嚴格控制增設教學點。如確需在審批區(qū)域內增設教學點的,由學校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屬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備案。
合作辦學應以整合利用外部資源、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為目的,同時履行學校內部法律咨詢和風險評估程序。合作辦學應以學校為主進行日常管理,嚴禁以“合作辦學”“聯(lián)合辦學”名義出租出讓辦學權。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歷經多年實踐積累的監(jiān)管措施,如年檢制度、督導專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風險預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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