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26 21:59:08陽光高考
第六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二條 新生應在錄取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一般假期為一周,特殊原因憑相關證明另行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收費標準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和省物價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執(zhí)行,不另外增加收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以當年物價部門核定的為準,隨錄取通知書一起寄發(fā)的《湖北科技學院新生入學須知》中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并對藝術類專業(yè)新生進行專業(yè)復查,凡經復查發(fā)現有不符合錄取條件、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規(guī)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考生,學校將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
第七章 獎、貸、助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廣大學生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國家和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科研成果獎等多種獎項。
第二十六條 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年不超過8000元)。即可向家庭所在縣(市、區(qū))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向當地教育局或教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辦)。
第二十七條 學校每年為特別貧困的學生提供約600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學校另將采取獎勵、貸款、勤工助學等措施;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臨時困難資助。
第二十九條 考生入學后依據湖北科技學院《學生手冊》獎懲辦法的相關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學生修讀完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fā)加蓋“湖北科技學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本科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guī)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招生咨詢部門為湖北科技學院招生就業(yè)處;
咨詢電話:0715-8338003
學校網址: http://www.hbust.com.cn
第三十二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湖北科技學院招生就業(y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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