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外語職業(yè)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16 23:30:08陽光高考
第三十二條 學院招生實行“陽光收費、亮證收費”,收費標準將嚴格執(zhí)行甘肅省物價局、財政廳和教育廳下發(fā)的有關文件精神,其學費標準為:
專科專業(yè):航空物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英語教育、應用英語、應用英語(幼師方向)、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電商運維方向)、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網絡安全方向)、數字媒體應用技術、物聯網應用技術、財務管理、工商企業(yè)管理、物流管理、物流信息技術、酒店管理、酒店管理(旅游服務方向)專業(yè)學費8500元每生每學年;會計、會計(會計電算化方向)、學前教育、學前教育(藝術方向)專業(yè)學費9000元每生每學年;護理、護理(助產方向)專業(yè)學費10500元每生每學年;高速鐵路客運服務、空中乘務、云計算技術與應用專業(yè)學費12500元每生每學年。住宿費每生800~1200元/年(八人間~四人間,不含臥具購置費),具體詳見學院官方網站公布。
“專接本”專業(yè):護理(專接本)專業(yè)學費12000元每生每學年;會計(專接本)、學前教育(專接本)專業(yè)學費11500元每生每學年;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接本)專業(yè)學費11300元每生每學年;工商企業(yè)管理(專接本)、物流管理(專接本)專業(yè)學費11000元每生每學年;住宿費每生800~1200元/年(八人間~四人間,不含臥具購置費),具體詳見學院官方網站公布。
第三十三條 凡按國家任務招收的普通?疲ǜ呗殻⿲W生,根據教育部和學院學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在畢業(yè)時頒發(fā)教育部監(jiān)制并通過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或結業(yè)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招生錄取中出現的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依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甘肅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學院招生相關文件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五章 獎學金設置情況及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措施
第三十五條 學院十分關注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在管好用好國家學生資助撥款及學院自籌資金設立的獎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困難補助的同時,積極開拓幫困助學途徑,以“獎、助、補、減”等方式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
1.獎 學院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設立了專業(yè)獎學金及優(yōu)秀新生獎、學術科研獎等單項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定一次,獎金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年評定一次,獎金5000元。
。3)優(yōu)秀新生獎:在每年錄取的新生中,凡第一志愿報考我院,且高考成績高出我院在本省最低錄取分數線200分以上者,入學后發(fā)放一次性入學獎學金1000元;高出我院在本省最低錄取分數線150分以上者,入學后發(fā)放一次性入學獎學金500元。
2.助 針對對家庭困難的學生,可通過生源地助學貸款和校內勤工助學的渠道完成學業(yè)。
。1)家庭困難學生可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凡符合條件的錄取新生和在校生可享受國家開發(fā)銀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最高金額每人每年8000元。
。2)積極拓寬勤工助學渠道,有專門機構負責為經濟困難學生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3.補 以國家助學金為主,學生家庭如遇到突發(fā)性特殊困難或家庭經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的學習生活者,可申請助學金。批準的學生都享受政策性補貼每人每年2000-4000元。
4.減 對個別家庭經濟條件極差且學習優(yōu)秀的學生,以及遇到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泥石流等)的學生,若交納學費確有困難可申請助學貸款或減免部分學費。
第六章 招生聯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六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招生活動,如有考生及家長被欺詐,學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凡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可登錄學院網站或來電咨詢我院辦學情況和有關招生資訊。
1.招辦電話:0931-5199152 5199153 5199156
2.招辦傳真:0931-5199155
3.學院網址:www.lzcfs.com
4.招辦網址:www.lzcfs.cn
5.E-mail :zsb@lzcfs.com
6.投訴電話:0931-5199151
7.投訴郵箱:tsjb@lzcfs.com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guī)定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guī)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九條 招生工作由學院招生就業(yè)處負責,其它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以學院招生就業(yè)處的名義進行宣傳和招生。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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