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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通知

2017-09-15 18:23:19安徽教育考試院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2017〕38號

  各市、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根據(j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際,本著加強管理、嚴格標準、規(guī)范程序、服務考生的原則,現(xiàn)就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ㄒ唬┓舷铝袟l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ǘ└鶕(jù)《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暫行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2〕65號)的相關規(guī)定,戶籍、學籍均在我省的考生,可自行選擇在戶籍地報考或在學籍地報考;具有我省戶籍在外省就讀的考生,可回戶籍地參加高考;不具有我省戶籍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并有相應學習經(jīng)歷,可在學籍地參加高考。高中階段學籍須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ㄈ┫铝腥藛T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考)的應屆畢業(yè)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tǒng)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報名時間

  根據(jù)教育部的要求,自2018年起,各年度所有類型普通高?荚囌猩鷪竺翱忌Y格審查工作須于上年年底前完成。

  2018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對口招生報名不再另分時段進行。所有參加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必須在統(tǒng)一時段參加報名,包括普通文理科、藝術類、體育類、保送生(含優(yōu)秀運動員保送)、運動訓練、民族傳統(tǒng)體育招生、殘疾考生單獨招生、職教師資班、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應用型本科對口招生、退役士兵等。

  普通高考網(wǎng)上報名時段為:2017年10月11至20日為應屆畢業(yè)生報名時間,2017年10月23至25日為非應屆考生報名時間。

  所有藝術類考生在文化課報名的同時進行藝術類專業(yè)統(tǒng)考報名、繳費。繳費時間截止2017年10月30日。繳費完成后方可取得藝術類專業(yè)課考試資格(實行銀行繳費,具體詳詢報名點)。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少年班(含創(chuàng)新班)于2017年10月26日至27日履行報名手續(xù)。東南大學少年班、西安交通大學少年班辦理報名手續(xù)時間另行通知。

  考生須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高考報名手續(xù),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辦法

 。ㄒ唬┓蠄竺麠l件,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原則上在其常住戶籍所在市、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名。

  (二)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由所在中學憑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花名冊統(tǒng)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xù);非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到戶籍所在市、縣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各報名點須嚴格審查考生屆別并分應、歷屆逐一登記造冊備查(表樣見附件2)。

  經(jīng)省教育廳批準跨市招收的普通高級中學應屆畢業(yè)生和根據(jù)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跨市招收并在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具有學籍的民辦中學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可由學生本人申請,由就讀中學向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辦理集體報名手續(xù)。各市范圍內縣(市、區(qū))與縣之間借讀考生的報名辦法,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確定。

 。ㄈ┌凑铡督逃抗膊筷P于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2號)要求,各地要加強高考報名數(shù)據(jù)與學籍數(shù)據(jù)對比,嚴格審核考生學籍及其實際就讀情況。

  考生報名時須交驗戶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生證等相關材料。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還須提供家長穩(wěn)定就業(yè)、穩(wěn)定住所和社保繳納等情況證明,歷屆高中畢業(yè)生還須持高中畢業(yè)證書,退役士兵還須持省民政部門出具的《安徽省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證明》。

  考生報名時須仔細閱讀并簽署《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承諾書》(見附件4),交由當?shù)卣猩荚嚈C構留存,并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費考試費等收費標準的函》(皖價費〔2009〕60號)的規(guī)定繳納相關費用等。

 。ㄋ模┧囆g、體育類考生文化考試報名辦法與文理科相同,體育專業(yè)課全省統(tǒng)一考試報名時間另文通知。選報藝術、體育類考生可參加文化課考試和相應專業(yè)課考試,填報志愿時可以兼報文史或理工類;選報文史或理工類考生不能參加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yè)課考試,填報志愿時也不能兼報藝術或體育類。

  中職畢業(yè)學生既可以選報普通文理科、藝術類、體育類文化課考試和相應專業(yè)課考試,也可以參加對口招生相關考試。

 。ㄎ澹埣部忌鷧⒓痈呖己侠肀憷暾堔k法另行公布。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網(wǎng)上報名操作規(guī)范》另行印發(fā)。

  四、高考政策加分及優(yōu)先錄取申報

  2018年高考政策加分及優(yōu)先錄取資格申報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考生須攜帶相關申報材料到報名點申報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申報高考政策加分的考生還須簽訂《2018年安徽省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報及誠信承諾書》(見附件3)。

  (一)高考政策加分項目

  按照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體育局 安徽省科協(xié)《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辦〔2015〕22號,以下簡稱“《安徽省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2018年我省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如下:

  1.全國性加分項目4項。即烈士子女(10分),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項目2項。即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5分),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名單詳見《安徽省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5分)。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在高中階段辦理休學手續(xù)后復學的應屆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取得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各加分項目具體要求詳見《安徽省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仍具有加分資格,加分分值為5分。

  (二)優(yōu)先錄取項目

  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優(yōu)先錄取范圍如下: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經(jīng)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lián)合激勵系統(tǒng)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qū)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該優(yōu)先錄取項目以戶籍中的“民族”信息為準,考生個人無須申報。

  教育部2018年優(yōu)先錄取項目如有變化,將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項目為準。

  (三)資格審查

  高考政策加分和優(yōu)先錄取資格審查應嚴格按照《安徽省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和教育部相關要求執(zhí)行,并進行公示。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jīng)查實,將依法依規(guī)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考生的違規(guī)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五、報名信息采集

 。ㄒ唬┛忌鷪竺拘畔⒃谑小⒖h招生考試機構統(tǒng)一安排下,由各報名點讀取報名資格審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考生照片和戶籍等信息,同時組織考生在網(wǎng)上由本人錄入其它信息。報名點應指派專人指導考生按規(guī)定認真如實填寫相關內容,考生應對本人所錄入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ǘ┛忌浫胄畔⒑蟋F(xiàn)場打印《報名信息確認表》,現(xiàn)場確認報名信息并簽字。考生信息一經(jīng)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自身失誤或不簽字確認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忌救撕炞执_認后的《報名信息確認表》由報名點統(tǒng)一上交當?shù)卣修k留存。

  (三)考生報名信息網(wǎng)上填報結束后,省考試院根據(jù)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上報信息統(tǒng)一編排考生號。報考藝術類但未繳費的考生根據(jù)考生選擇的藝術(文)或藝術(理)生成對應的普通文、理類考生號,不得參加任何藝術類專業(yè)課考試。

 。ㄋ模┛忌膶W業(yè)水平測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省考試院統(tǒng)一安排導入。政審意見由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組織人工錄入,錄入的考生信息要做到客觀、全面、準確、規(guī)范,原始證明材料應完整并存檔。

  六、報名資格審查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報名點要嚴格按照省招委有關文件精神,主動聯(lián)系各級公安機關,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及戶籍審查,把好報名關。嚴禁高一、高二在校就讀學生弄虛作假報名;嚴禁偽造材料報名;嚴禁歷屆生以應屆高中畢業(yè)生身份報名。各市要特別加強對持外省身份證報考的考生資格審查工作。我省將繼續(xù)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隨遷子女學籍與全省中小學學籍數(shù)據(jù)庫的審查與比對工作,對審查不符合條件者將取消在我省的高考報名資格。

  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對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負領導責任,各報名點負責人為考生報名資格審查第一責任人,審查人為直接責任人,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完畢后審查人須在《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表》中簽名。

  各報名點、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和市招生考試機構在報名結束后應根據(jù)省考試院有關工作程序和要求對所有報考的考生資格進行自查、復核、審定并公示。各市招生考試機構須將審查情況匯總,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省考試院。省考試院將根據(jù)各地復核結果,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抽查。

  各報名點于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報結果,各縣招生考試機構于12月20日前完成復查并上報結果,各市招生考試機構于12月30日前完成審核并上報結果。各報名點和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完成資格審查后須按規(guī)定公示取得高考報考資格考生名單。

  七、工作要求

  (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報名點),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高考報名工作的領導,嚴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時間節(jié)點,準確把握高考報名政策和規(guī)程,認真做好組織和服務工作。針對往年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各環(huán)節(jié)的管理,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責任到崗到人,確保報名無疏漏,信息無差誤。

 。ǘ闇蚀_采集考生身份信息,各報名點須配備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信息讀取設備及其他設備。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報名點要加強軟、硬件建設,必須配備符合報名系統(tǒng)要求的計算機及網(wǎng)絡設備,必須配備專兼職結合且相對穩(wěn)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積極探索基于指紋的身份驗證系統(tǒng)的應用。

  (三)要從維護高考信譽和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出發(fā),加強對報名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切實做好報名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工作差錯,努力提高高考信息采集的準確率。同時,要確?忌畔⒌陌踩沤^信息泄漏隱患。

  (四)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準確掌握高考政策,通過多種形式與手段加強高考報名的政策宣傳與解讀工作,在報名各環(huán)節(jié)中要做好咨詢與服務工作,使考生清楚了解高考報名流程,方便、準確、按時完成高考報名各項工作。

 。ㄎ澹└鞯匾獓栏裾莆請竺麠l件,認真審查考生各類資格,杜絕弄虛作假現(xiàn)象。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

 。┦】荚囋簩Ω鞯馗呖嫉膱竺M織、信息采集工作進行考核。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2017年9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資格審查登記表(應屆考生)

  考生類別:應屆考生             報名點(蓋章):                                                             責任人(簽字):

序號

報名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

畢業(yè)學校(學業(yè)水平測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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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資格審查登記表(非應屆考生)

  考生類別:非應屆考生             報名點(蓋章):                                                             責任人(簽字):

序號

報名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

畢業(yè)學校

(畢業(yè)證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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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2018年安徽省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報及誠信承諾書

  申報材料清單:

序號

材料名稱

情況記錄

備注

1

 

 

 

2

 

 

 

3

 

 

 

4

 

 

 

5

 

 

 


  審核人(簽名):           復核人(簽名):

  招生辦(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

  考 生 誠 信 承 諾 書

  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考生須事先知曉、認可并遵守考試規(guī)則和紀律,應認真閱讀《考試規(guī)則》,了解考試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遵守考場紀律,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節(jié)錄)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錄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根據(jù)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修正)

  ……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

  對考生在藝術類、體育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考或?贾械母鞣N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考生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將作為誠信記錄載入其電子檔案。

  我已認真閱讀了以上考試有關規(guī)定,并已知曉、認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相關規(guī)定。我承諾: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試、錄取等的相關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報考材料、證件、證明和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的、準確的,如有虛假信息和違規(guī)行為,本人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

  考生本人在以下區(qū)域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抄寫有下劃線的一段文字: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所在市、縣________________

  所在中學________________

  考生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標簽:2018高考報名 高考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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