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11年高考十大熱點新聞(4)
2012-01-04 10:52:12新浪博客文章作者:晨霧
四、北京考生查高考卷遭拒 告考試院敗訴
據(jù)2011年6月10日《法制晚報》報道,2010年,19歲的小谷參加了高考?荚嚱Y束后,他根據(jù)答案對各科進行了估分。但發(fā)榜后,成績卻與他的估分有出入。小谷想弄個明白,就向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遞交申請,要求公開他本人2010年高考理綜、數(shù)學及外語試卷。他明確要求公開的是經過評閱的考試答卷。2010年7月15日,高招辦作出答復,拒絕了小谷的請求。高招辦稱,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高考評分標準屬于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級事項,根據(jù)政府公開條例,屬于不得公開的信息。小谷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予以駁回。小谷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考試考務規(guī)定》為依據(jù)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督逃ぷ髦袊颐孛芗捌涿芗壘唧w范圍的規(guī)定》也表明,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qū)(市)級統(tǒng)一考試在啟用之后的評分標準屬于秘密級事項。考試后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雖然小谷申請公開的是經過評閱后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關的評分標準。按照規(guī)定,評分標準屬于秘密級事項。北京教育考試院答復并無不當,一中院終審駁回小谷的訴訟請求。
但是相關案例,一位河南考生卻打贏了官司。2008年,河南省蘭考縣考生小劉也遇到相同問題,他起訴河南省高招辦獲勝訴。小劉懷疑高考打分有誤,通過學校向省招生辦提出查分糾錯申請。省招生辦以他要求公開試卷信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為由拒絕。2008年7月17日,小劉告到法院,要求省招生辦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其高考試卷。鄭州市高新區(qū)法院一審駁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第9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合自身利益的……”小劉要求公開高考試卷的申請符合上述規(guī)定。中院撤銷一審判決,責令省招生辦對小劉公開其2008年高考試卷。這也是全國第一例判決公開高考試卷案。
為什么兩件性質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不同?對此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張峰教授說,,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各個行業(yè)領域的秘密沒有專屬裁判權。對秘密的認定,要看各個不同領域的相關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對秘密的范疇進行了界定,該規(guī)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以此作為依據(jù)作出判決是合理的。從河南鄭州中院審理的案件來看,當?shù)胤ㄔ号邪钢饕罁?jù)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也是不同地區(qū)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在法律適用以及何種法律效力更加優(yōu)先的問題上存在的理解差別。最高院在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落實進行意見征集,其中將大部分政府信息公開作為原則,不公開作為例外,同時也會對秘密事項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以統(tǒng)一全國的司法標準。
本條新聞入選原因:
考生分數(shù)關系到一個個體的切身利益?忌囊蠛侠。但是維權可能還要走過一個漫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