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三十年的來龍去脈
2009-09-08 18:47:10精品學習網
“那些因某些地區(qū)、部門或特殊時期的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項目,往往在照顧了一部分社會群體后,極可能造成對另一部分社會群體的不公平”
在高漲的質疑聲中,也許很少有人想到,設立高考加分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促進公平。
“高考按照考生總分高低排序,公平高效、操作簡便,能夠抵擋權力、金錢、人情關系等因素的干擾。”原國家教委學生司一位司長在接受《望東方周刊》記者采訪時說,雖然也有標準單一、不利于偏才怪才選拔、無法有效考核品行等缺陷,但相對公平,是高考制度得以30年不落的根本原因。
這位原司長說,正是為了彌補高考制度中的相對“不公平”因素,高考加分才應運而生,“其初衷是為了讓高考制度更加公平,但是即使是好的政策,在實際推行中,都可能被各種因素所左右。”
這位原司長強調的另一個問題是,30年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以及社會輿論一直在推動高考權力下放,將高考加分的具體項目和加分幅度交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正是這種趨勢的反映。
面對爭議,梳理30年高考加分政策的來龍去脈,很有必要。
加分對象從革命干部到三好學生
作為專門的高考史研究者,廈門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員羅立祝認為,現(xiàn)行高考加分政策與1977年建立的考試優(yōu)先的高考制度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不過1977年之前的高考加分政策,也有著彌補公平性的影子。
1950年高校招生時,國家規(guī)定應“從寬錄取”以下特殊考生:參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軍人,兄弟民族學生以及華僑學生。
1956年,烈士子女在高校招生中也開始享受“優(yōu)先錄取”。同年發(fā)布的“全國高校錄取、分配辦法”要求,“在與一般考生成績相同或相近(指總分少20分左右)時,就應該優(yōu)先錄取”。
羅立祝舉例說,當時在錄取300至320分的一般考生前,高校會對290分以上合乎優(yōu)先錄取條件的考生先行錄取。
1966年,高考被廢止。
1977年恢復高考,從此時起,高考加分制度不再對工農成分學生及革命干部進行照顧,而是對三好學生、學科競賽獲獎者、體育藝術特長生等實行高考分數(shù)優(yōu)惠政策。
這也是重視人才的體現(xiàn)。
1983年,原國家教委通過高校招生規(guī)定,對獲得地區(qū)以上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中的三好學生和優(yōu)秀干部,以及高中階段參加地區(qū)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單項前5名的隊員,或集體前3名的主力隊員,考分達到規(guī)定分數(shù)線的,可提上一個分數(shù)段投檔。
1986年,原國家教委又規(guī)定,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可降分投檔。
“我1986年到國家教委,正趕上招生方面開始實行‘七五計劃’。”那位原國家教委學生司司長回憶說,當時教委已經公布了一些加分政策,“1987年出了一個比較系統(tǒng)的規(guī)定。”
這里指的是1987年4月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其中規(guī)定了加分政策優(yōu)惠的項目和幅度。從此開始,加分成為整個高考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之后20年間,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學科競賽獲獎者、華僑、港澳臺學生、烈士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報考農林等特殊院校者,乃至“實踐經驗豐富的優(yōu)秀青年及有特殊貢獻的公民”,都開始享受降分投檔、高校審查錄取的政策優(yōu)惠。
一直在“縫縫補補”
“制定加分政策,一個原因是希望扶持一些人才稀缺的部門和行業(yè),比如煤礦勘探,會在分數(shù)上適當優(yōu)惠。”那位原國家教委學生司司長說,另外一個原因,是為了滿足高校培養(yǎng)尖子學生、特殊才干學生的需要,“到現(xiàn)在為止,清華大學仍在舉辦藝術冬令營,專門有個藝術教研室。”
“不過最重要的原因,還是為了高考制度能夠更加公平。”這位原司長說,“比如轉業(yè)軍人,跟應屆生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教育資源稀缺、條件差,就制定了相應的加分政策。”
這位原司長告訴記者,加分制度建立伊始,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的多為一些原則性政策,加分的范圍和具體分值,由各省招生委員會決定,“我簽發(fā)的文件大部分都是原則,也感覺到不好定,但一般加分幅度不會超過20分。”
在開始實施加分政策不久,原國家教委就收到了下面的反映,發(fā)現(xiàn)執(zhí)行中存在問題。
比如三好學生、優(yōu)秀干部的認定,“本來是高校要求的,我們研究同意。結果在實踐中,發(fā)現(xiàn)認定的標準不太清晰,高校不大相信中學推薦的人選,大家都各自出題考試,后來有高校建議,干脆取消算了。”
當時為了討論這個問題,原國家教委組織各地專家、高校以及學生家長開會多次。
“我們當時想,既然有高考,各省又何必要對三好生、保送生命題,組織考試,這里面有沒有貓膩,誰說得清楚?”這位原司長說,但只要在研討會上提出取消三好生、優(yōu)干生加分,就會遭到反對,“老師家長都說,有問題就解決問題,干嗎要一刀切?”
于是,2001年的教育部高招規(guī)定中,享受加分投檔優(yōu)惠的,不再是省級三好學生和優(yōu)秀學生干部,代之以省級優(yōu)秀學生;而奧賽加分標準,也提高到全國奧賽省賽區(qū)一等獎以上獲得者。
同時,首次明確規(guī)定,降分或加分投檔的幅度不能超過20分,考生如有多項增加或降低分數(shù)投檔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計,僅取其中最高一項的分值。
在進行調整后,這個加分項目得以保存。
“實際上,當時國家教委對于加分政策,也是不停地‘縫縫補補’。”這位原司長解釋說,“但基本的方針是,能補的盡量補,實在補不住的,就只能砍掉。”
上收還是下放
隨著加分制度的推廣,制定具體加分政策的權力進一步由中央下放到地方。這位原司長說,這一變化有很多現(xiàn)實考慮。“學生司只有27個編制,分管招生的最多才7人,不可能解決全國所有考生的問題,必須依靠地方的力量。”另一方面,高考改革確定了權力下放的原則,自主招生就是代表之一。“高考改革的最終目的,是把招生自主權返還給各個高校。”
2004年起,高招規(guī)定中進一步明確,各地招生委員會擁有自己的制度空間:“有關省(區(qū)、市)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須經本省級招生委員會研究確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
但也有質疑,權力下放客觀上為各地自主設定高考加分名目放行。
比如黑龍江省為支持本省服務外包產業(yè)發(fā)展,招徠更多優(yōu)秀人才,曾規(guī)定博士子女報考省內高校時,按僑胞子女待遇,可以獲得20分的加分投檔。即便于2007年取消了加分,仍規(guī)定上述考生可享受同等條件優(yōu)先錄取。
反對者認為,憑父母學歷獲得政策傾斜,有違公民平等的原則。
“我們也會對地方的行為及時監(jiān)控。”這位原司長說,“主管部門會邀請部分重點大學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長或副校長、各省的教委主任,參加每年的招生工作會議。
此外,教育主管部門還會邀請中央各部委分管教育的司局長等20余人召開務虛會,“高考加分的問題每年都會提到”。
“近兩年,教育主管部門一直在要求地方砍掉一些不合理或者容易被鉆空子的加分項目。”這位原司長說。
不過在羅立?磥,加分權力的下放,勢必會被某些特殊人群利用,可能嚴重損害高考公平。“在高考平行志愿錄取模式中,高考加分對考生命運的影響力加大了,加分可能成為特權的綠色通道。”
羅立祝希望高考加分政策制定的權力收歸中央,“那些因某些地區(qū)、部門或特殊時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項目,往往在照顧了一部分社會群體后,極可能造成對另一部分社會群體的不公平。”
這位原司長認為,“要在地方高校和招生辦之間制造一種制約機制,不能讓他們串通起來。這是高考加分政策的出路之一。”“另外,要逐步實現(xiàn)高考招生的透明化、公開化。是不是少數(shù)民族、國家二級運動員,要公示出來,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是最好的監(jiān)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