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給“高考移民第一案”一個說法?
2008-05-13 10:28:16新京報文章作者:熊丙奇
治理高考移民,不能剝奪學生升學的機會,采取以學籍為主,戶籍或居住證為輔的政策,就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通過法律渠道,則可以審查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出臺政策的一致性,給涉嫌高考移民者以合法的答復。
因“戶籍在陜西不滿三年”及“高中學籍在陜西不滿三年”,西安多名高三學生被教育部門認定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資格。12名被取消資格的學生將西安市招辦等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恢復他們在陜西報名的資格。當?shù)厝嗣穹ㄔ菏芾砹舜税福景笇⒂?月14日開庭。
這是國內(nèi)就高考移民問題發(fā)生的第一起訴訟,被稱為高考移民第一案。去年11月,北京市有綠卡持有者,因為其子女戶籍在海南,受“戶籍、學籍雙認證”高考報名政策影響,既不能在北京高考(因戶籍在海南),又不能回海南參加高考(因?qū)W籍在北京),曾到法院起訴人事部門,但未被立案。
處理高考移民這一問題,十分棘手。在當?shù)厥忻窨磥,政府應該打擊高考移民,因為高考移民者“侵占”了當(shù)乜忌睦妫數(shù)亟逃芾聿块T,在高考這個“民生問題”上,出臺的打擊高考移民的相關(guān)政策,也正是基于當?shù)氐摹懊褚狻。但是,這卻同時產(chǎn)生三方面問題。
一是與當?shù)卣雠_的其他人才優(yōu)惠政策相背離。有的地方為吸引人才,推出“綠卡”制度,并告訴所有手持綠卡的人才,其子女享有與本地戶籍擁有者同等待遇。但如果人事部門與教育部門各行其是,往往會讓正常流動的人才左右為難,無所適從。
二是與受教育個體的實際情況相背離。由于各地存在事實上的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為了在高考升學中,獲得更好的升學機會,高考移民確實存在。但這并不表明,戶籍及學籍兩者沒有達到高考報名政策要求的考生,都是高考移民。
三是與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quán)相背離。法律所指受教育者是所有公民,因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不同,而使公民的入學、升學權(quán)利不平等,無論有什么樣的理由,都會損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quán)。
第一方面的問題,是政出多門造成教育政策與人才流動政策的沖突,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由政策所影響的人承擔。第二方面的問題,適用的是“有罪推定”的邏輯,假想所有戶籍與學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都有不良動機,這必然導致懲罰范圍過大、懲罰失當、殃及無辜等問題。
第三方面的問題則是根本性的,即不能用新的錯誤解決以前的錯誤。教育資源發(fā)展嚴重不均衡,是教育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應該盡快推進資源配置均衡,而不是以破壞公民平等受教育權(quán)的行為,阻止少數(shù)人在不同區(qū)域的正常流動。
僅就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的問題而言,身處高考移民境遇的考生和家長,多采取向有關(guān)部門投訴的方式,解決起來往往受到推諉,尤其是當涉及多個部門時,更是艱難。而就第三方面問題而言,不管怎樣治理高考移民,其前提是不能剝奪學生升學的機會,采取以學籍為主,戶籍或居住證為輔的政策,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法律渠道,則可以審查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出臺政策的一致性,給涉嫌高考移民者以合法的答復,由此讓公民的權(quán)利免受侵犯。由此,我們關(guān)注高考移民第一案的審理情況,期待能給出一個經(jīng)得起法律檢驗的結(jié)果。